房屋建筑工程鉴定
鉴定程序
根据《鉴定程序通则(试行)》规定,申请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:
1、委托:
(1)鉴定机构接受机关、仲裁机构的鉴定委托。
(2)在诉讼案件中,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,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鉴定委托。当事人委托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。
2、受理:
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,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,并作出如下决定:
(1)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,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,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《鉴定委托受理合同》;
(2)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,应当向委托人出具《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》,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;
(3)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;
(4)对于函件委托的,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。
3、初次鉴定
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,由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、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鉴定机构同意的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。
4、补充鉴定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,进行补充鉴定:
(1)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
(2)原鉴定项目有遗漏
5、重新鉴定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,进行重新鉴定:
(1)鉴定机构、鉴定人超越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;
(2)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;
(3)原鉴定使用的标准、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,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、不准确的;
(4)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;
(5)原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;
(6)原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;
6、复核鉴定
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,其他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,进行复核鉴定。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,还应提交司 法鉴定文书。
7、鉴定文书的出具
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后,应当按时出具鉴定文书。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,其中一份交委托人,两份由鉴定机构存档。
8、出庭
鉴定人应当按照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。鉴定人出庭时,应当出示《鉴定人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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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女士
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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